
一、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一)公诉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如: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除外。
(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⑴侮辱、诽谤案;⑵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⑶虐待案;⑷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⑴故意伤害案(轻伤);⑵非法侵入住宅案;⑶侵犯通信自由案;⑷重婚案;⑸遗弃案;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⑺侵犯知识产权案;⑻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二、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一)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
(1)在全省范围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
(1)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以及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和指定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第一审商事案件;
(3)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
(4)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属基层法院管辖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并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的其他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
(三)本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
(1)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省行政辖区内,以及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省行政辖区内);
(2)本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争议标的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及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金额在500万元以下,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商独资企业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
(3)、本辖区内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第一审涉外和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及绍兴市越城区、嵊州市、新昌县辖区内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
(4)、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下(不含本数)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商独资企业且双方当事人都在本省行政辖区的第一审商事案件;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商独资企业且一方当事人在本省行政辖区的第一审商事案件。
下列案件由法庭管辖:
(1)原、被告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法庭辖区的下列民事案件由法庭审理:
①婚姻家庭纠纷案件;②继承纠纷案件;③相邻纠纷案件;④雇员受损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⑤经人民调解达成协议的纠纷案件;⑥劳动争议案件。
(2)原、被告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法庭辖区的商事案件由法庭审理。
(3)除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外,法庭已自行立案受理的其他民商事案件由法庭审理。
(4)钱清人民法庭辖区为:钱清镇、杨汛桥镇、夏履镇三镇;齐贤人民法庭辖区为:马鞍镇、齐贤镇、安昌镇三镇;平水人民法庭辖区为:平水镇、王坛镇、稽东镇三镇。
符合上述起诉条件,本院即在法定时间内立案并告知原告交纳诉讼费。对上述须知尚有不清楚事项,可向本院立案庭(三法庭)咨询。
三、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上述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四、执行案件的受理范围
1.经本院一审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行政和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中有财产执行内容的案件;
2.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
3.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4.其他法院委托执行和上级法院指定执行的案件;
5.法律规定应当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