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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款认领公告(2024-1)

    • 日期:年月日阅读:次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款认领公告

    (2024)浙0603执1号

    关于被执行人姜迅宝、闫巧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执行一案,本院(2023)浙0603刑初671号刑事判决确定按比例退赔给投资参与人寿建弟、胡竹英、金利英、金秀英、金凤志、何建虹、宋传松、莫丽英、桑爱花、汪水芬、王建宏、徐雅娟、颜月英、许连芳、郑国庆、郑国珍、王佳乐经济损失。执行中,因投资参与人无法联系,为维护投资参与人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五条规定,公告如下:

    请判决确定的投资参与人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联系本院,并提交本人联系手机号码、身份证明、权利确认材料等资料办理认领手续。逾期不认领或资料不符合条件的,本院将依法上缴国库。

    联系人:钱惠

    联系电话:0575-85589963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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