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发强(公民身份号码3412241975****5319):
本院受理原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与被告李发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603民初624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李发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保险金6,5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李发强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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