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款认领通知书
(2023)浙0603执4853号
关于被执行人赵镔犯盗窃罪执行一案,本院(2019)浙0603刑初994号刑事判决确定被执行人赵镔退赔给童月兴45元、陈绍发215元、魏如平1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赵镔已主动履行完毕,请判决确定的受害人童月兴、陈绍发、魏如平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内联系本院,并提交本人联系手机号码、身份证明、收款账户等资料办理认领手续。逾期不认领或资料不符合条件的,本院将依法上缴国库。
联系人: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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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