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执行人赵海丰犯盗窃罪执行一案,本院(2019)浙0603刑初794号刑事判决确定被执行人赵海丰退赔给杨辉群250元、余永忠10元、管克云10元、王莉10元、朱玉帅70元。执行中,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赵海丰银行存款1350元,请判决确定的受害人余永忠、管克云、王莉、朱玉帅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内联系本院,并提交本人联系手机号码、身份证明、收款账户等资料办理认领手续。逾期不认领或资料不符合条件的,本院将依法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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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