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款认领公告
(2022)浙0603执5937号之十
关于被执行人覃永文犯盗窃罪执行一案,本院(2022)浙0603刑初61号刑事判决确定退赔被害人王洪艳经济损失。执行中,因被害人无法联系,为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五条规定,公告如下:
请判决确定的被害人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联系本院,并提交本人联系手机号码、身份证明、权利确认材料等资料办理认领手续。逾期不认领或资料不符合条件的,本院将依法上缴国库。
联系人:寿林江
联系电话0575-85582295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