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将开发商直接投资的住宅小区停车位列入在政府指导价范围之内
发布日期:[2023-02-02] 浏览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让人民生活幸福是国之大者伴随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升,私家车逐渐增多,居民住宅区停车位供需矛盾不断升级,从而引发“天价车位”、高额停车服务费等不合理定价问题此类情况严重影响住宅区的整体居住环境和舒适度,甚至会影响社会和谐和人民幸福感因此,建议住宅小区停车位列入在政府指导价范围之内,公布公开定价信息,减少当前在停车位价格方面引起的纠纷

实行市场调节价存在弊端。 2015 年国家发改委放开居民住宅区停车费政府指导价政策后,居民住宅区停车位价格(买价和租金)统一变为市场调节价,其初衷是想要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积极性,通过市场供需关系来合理调节停车费价格,使开发商及物业公司在市场环境下充分竞争,优胜劣汰,充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然而实行市场调节价后的弊端不断显现: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开发商及物业公司得以单方面无限制提高价格车主指南网了解,二三线城市购买车位的价格10万到20一线城市价格会更高甚至部分重要地段车位价格高达100多万。杭州看房网上也了解到,很多小区的车位价格已从10多万涨到了30多万依然是供不应求。在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新开发居民住宅区,业主彻底变为“弱势”的一方,停车位资源不能有效配置,业主利益受到损害。今年以来,在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登记有关停车位价格和收费的诉求事项达22700余件次,且呈上涨趋势。从事房地产业的工作人员透露,近几年来,一些项目由于限价等原因,住宅部分盈利空间不大,真正的利润都在最后的配套上,比如停车位。

二是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缺陷。《价格法》3条、第19条规定了政府指导价及市场调节价的适用范围,设置了政府干预价格之权限8条规定了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但该法律1997年制定的,到现在已经经历了20多年,在此期间,我国改革开放程度不断加深,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汽车的消费量也越来越多据公安部统计,截至2022年3月底,全国汽车保有量3.07亿辆;然而当前能够提供的停车位与汽车保有量差距较大,依据住建部规划,停车泊位数应达到车辆保有量的1.1-1.3倍为宜,因而所需停车位在3.37-3.9亿个,截至2020年底,我国停车位数量1.19亿个。也就是说停车位严重不足,致使开发商出售停车位的价格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的停车费越来也高。然而停车位成为人民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设施,因此住宅小区停车位的价格若只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简单地利用市场条件来制定显然是不合理的,其价格仍需要政府出面干预。再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对《物权法》第74条进行了解释,明确建设单位(通常为开发商)为停车位的初始所有权人,其有权将停车位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虽然对于建设单位的处分权附加了一定的限制条件,但向业主出售或出租车库车位时若存在价格争议问题,是否应对此进行行政管制,譬如发布政府指导价,还是完全由权利人自主决策,即市场调节价,仍未明确。

政府监管不够积极目前,不少地区现行政策住宅小区车位租售仍处于监管空白,许多小区居民都曾与物业、市场监管部门反复交涉,反映车位定价不合理问题,但往往得到“无权干预市场行为”的答复。2022619日,福建电视台《帮帮团》官方直播平台播出的《小区停车费突涨五倍?业主直呼“停不起”,开发商却称:定价合理》一视频中,福州晋安汇诚雅园小区的业主因停车费突涨向记者反映,记者向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核实,其工作人员表示,各类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不需要向物价部门进行报备,明码公示即可,而对于价格区间也没有明确指导规定。再如2022年4月23日,今晚报发布的商品房车位租赁乱象,谁来监管?一文中,天津市红桥区的惠灵顿国际社区海上花苑业主表示,开发商擅自将小区地下车位租金从每月550元提升到每月850元,涨价未经业主委员会讨论,且价格高出周边小区停车位租金标准。业主向红桥区相关部门反映后,得到的答复是“车位出售、出租及租赁费涨价属开发商行为。”除此以外,居民住宅区地下停车位是一种房产的基础配套设施,其存在的根本是房产。房地产作为我国主要的支柱产业之一,价格主管部门担心过度的对停车位监管会打压房地产开发商的势头和积极性,成为市场经济的干扰力量。因此,价格主管部门并没有很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去加强对居民住宅区地下停车位价格的监管。

建议:

一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一是修改定价目录,完善《价格法》现行的《价格法》显然已经无法完全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要根据当前经济运行情况及新形势下的新问题新困境,有针对性地调整《价格法》具体条款。要加强对居民住宅区地下停车位价格的政府监管,由市场调节价调整为政府指导价是根本,即为将居民住宅区地下停车位价格加入定价目录,并通过区分出售和出租的不同情况进行相应的规定。价格监管部门有法可依,有条例可循,从法理上加强对居民住宅区地下停车位价格的监管。二是明确概念定义,完善《物权法》具体对应《物权法》涉及停车位的第 74 条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和明确,确保所有概念清晰可辨,使得一旦在停车位价格上出现争议,可做到依法解决如,应予以明确居民住宅区停车位在当事人无法达成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情况下的归属问题及争议解决方法。避免市场行情利好,房地产开发商选择“只售不租”捆绑销售”、大幅度提高停车位价格等现象

是健全差别定价模式政府在进行价格的规定时应该依据住宅区的所处的位置以及商品房的价格来进行,同时并参考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对住宅区进行相关类型的分类,而开发商可以参考政府的指导价来进行停车位价格的制定。 一是不同区域进行划分。地理位置差异性导致土地成本的差异性,在进行住宅区的划分时,按照不同的地理位置和土地成本对相关的住宅区进行划分,可包括高档、普通以及经济适用房,政府可根据这些不同的类别进行相关价格的指导。而开发商作为最终的价格制定者应当按照有关的政府指导价来进行最终价格的制定,只有通过政府的调节,才能够使得停位的价格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二是租赁和销售的形式要划分开来。由于停车位建筑的高成本性、长周期性的特点,加之停车位的高需求性使得停车位的按照相关比例进行租赁成为必要措施,这是为了满足消费者和开发商的需求所存在的,使得业主的停车需求得到相应的满足,并使得开发商实现回收成本,而这样的租赁也应该满足相应的时限规定,使得业主的长期需求也得到相应的满足。所剩下的车位,开发商可以进行租赁或者销售以满足自身的利润需求,这也使得现今存在的问题得以解决。而租赁的价格也应该按照相应的市场规定进行制定,不应该过分的提高租赁价格,除此以外,买卖价格可在政府规定的价格范围内波动,这个可由开发商自己决定。

三是强化价格的信息监管一是建立成本公示制度。政府部门需要相应地对房地产开发商和物业服务公司加以约束,完善价格的信息监管,通过规范房地产开发商及物业服务公司的义务,对建造成本、物业服务费用进行公示一方面业主可以通过成本的公开,对停车位价格的标准有更全面和清醒的认知,更能做出理性的判断,制定更合理的价格。另一方面,土地价格,土地供应量及供应计划,城市规划,包括楼盘建造成本及所获利润都经由价格监督部门及资源规划部门公示,对公众公开透明,促使公众对房地产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及国家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树立正确的行业标杆,使居民的投资与消费更加合理,引领市场的良性发展,避免短时间内房屋价格的剧烈波动。二是建立专门组织搜集发布相关的价格信息由于停车位作为稀缺性产品,供需关系对停车位价格的巨大影响力,房地产开发商通常会通过谎报停车位的数量,营造供不应求的虚假抢购氛围,促使车主的抢购冲动。因此需要建立一个专项部门,或者由群众自发组成专门的组织来确保价格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可信。例如:该专项组织或机构,及时准确的收集公示下述信息:位于相同交通条件的不同住宅区停车位价格的差异,收集当地物价水平及平均薪酬水平,本住宅区停车位的交易额及交易数量等等。业主以此进行综合分析对比,得出更可靠的结论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