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志愿服务偏离公益无偿原则引发社会认识偏差
发布日期:[2023-01-31] 浏览

随着我省文明实践中志愿浙江系统落实村级全面覆盖,志愿活动的多样化、常态化开展已成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但是如今在多样的志愿者活动中,有偿志愿服务越来越多,背离了志愿服务这一活动的公益属性,并且会引发民众对志愿服务的认知逐渐改变,导致志愿活动的功利性越来越强。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2022年3月22日发表声明指出,“一些媒体和机构对志愿者概念存在误读,个别自媒体和中介机构有意混淆,把疫情防控期间的有偿劳务称为志愿服务,这是对疫情防控战斗中真诚奉献、不辞辛劳的广大志愿者的不尊重,也不利于我国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但目前,这一现象仍广泛存在,部分志愿服务偏离公益无偿原则引发社会认识偏差亟待解决。

一是有偿志愿服务与志愿原则大相其径。志愿者(英文Volunteer)联合国将其定义为“不以利益、金钱、扬名为目的,而是为了近邻乃至世界进行贡献活动者”,指在不为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能够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而不关心报酬奉献个人的时间及精神的人。在中国文明网中明确指出,“志愿服务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广大志愿者奉献爱心的重要渠道,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理想信念、爱心善意和责任担当。”爱心、奉献、无偿是志愿服务的核心关键词,但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不少有偿志愿服务,不少志愿服务甚至被明码标价。如2022年4月25日云南省金平县招募疫情防控有偿志愿者200人,明确每月工资3500元/人。如2020年10月10日,成都音乐节招募有偿志愿者200人,明确待遇为110元/天、两餐、饮料并提供志愿者证书和活动专属T恤。再如2022年4月6日,长春市宽城区招募疫情防控志愿者100人,补贴200元/天,周结,包吃住。同时,有偿志愿服务被当成“内部资源”,志愿服务需要靠关系得到。绍兴市柯桥区齐贤街道朝阳居驻村指导员指出,经过疫情防控、维稳安保等工作,目前村社给到志愿者的补贴已经接近于企业误工费,达到120-150元/天,有偿志愿者等于打零工,成为不少村干部做好人的资源,现在下村去发动志愿者,第一句就是问有没有钱。

二、志愿含义的不准确性导致志愿者称呼被套用。志愿者有偿劳动出现的主要原因有两方面。志愿需求和真正想服务的青年匹配度不高。疫情防控、文明城市创建等重点中心工作需要的志愿者服务,往往需要一整天,工作日和节假日都需要,但是除了寒暑假,青年不是在上学就是在工作,抽出工作时间当志愿者相对是比较困难的,而赋闲在家的劳动力往往希望临时的工作能带来一定的经济收益。柯桥区志愿者协会负责人虞婷指出,2022年4月防疫期间高速出口需要24名三班倒志愿者,我们在疫情防控储备志愿者社群中进行招募,报名的无偿志愿者表示能周末或者工作日晚上6点-10点参与志愿服务。但与实际的需求有较大的出入,最终该次招募不得不通过发放一定的补贴完成人员配置。这类招募其实是对志愿含义的滥用,这个项目主要招募的是兼职工作者,支付一定的补助和费用是这一类工作的必备条件。有偿志愿服务中志愿者组织实际担任的是“兼职中介者”的角色,而“志愿者”的名字事实上是被套用,更准确的称呼应为“兼职务工者”。

三、有偿补助滋长一部人做志愿者有利可图的功利想法。一旦志愿服务与金钱挂钩,志愿服务目的就会有所变质,以人为本的服务宗旨就不能充分体现。有偿的志愿服务会造成社会上有些人的功利主义行为,扰乱社会秩序,致使人们对志愿者的印象大打折扣。绍兴市柯桥区齐贤街道团委书记于莹莹提到,“有偿”志愿强调的是“有偿”而不是强调志愿服务本身的意义和价值。这种以金钱和物质作为价值导向的理念,与真正的志愿者精神“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相背离。必然会导致社会对志愿服务的认同感认下降。其次,对志愿者组织自身的发展不利,志愿者组织自身的发展依赖于社会热心人士的募捐以及政府的部分资助。在这种情况下,资金不足是志愿者组织开展志愿活动最大的障碍。绍兴市柯桥区亲民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社工冯洁表示,“有偿”志愿的补贴,将会成为志愿者组织发展下去的负担,对志愿服务长期健康良性的发展不利。在柯桥区防疫储备青年志愿者群里“志愿者多少一天?”“志愿者有没有薪酬的?”“没报酬很难找到人吧”这类问题屡见不鲜,志愿者有偿成了“固化思维”。

为此,建议:

一、明确志愿服务原则,做好志愿服务组织建设。一是进一步明确志愿服务工作规范,保证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基本原则。各级志愿者协会需要对志愿者注册和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等进行细化,对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进行规定,并明确由民政部门开展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的抽查工作,重点检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在公众心中深化志愿服务必须无偿的印象。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和违背志愿服务宗旨的活动。二是要进一步健全志愿服务工作的管理机制。坚持党对志愿服务工作的领导,发挥共产党员在志愿服务活动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建议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政策和保障措施,支持和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由宣传部牵头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由民政部门负责志愿服务行政管理职责,各有关部门及工青妇等群团组织按各自职责做好志愿服务有关工作。

二、明确志愿者身份适用范围,规范志愿者注册管理。   一是要进一步明确志愿者身份适用范围,对经过审批的志愿活动,报备服务范围及人员招募要求通过审批后,方可使用志愿者这一称呼进行活动发布及宣传。对于一些媒体和机构对于志愿者名称存在误解误用,要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各级媒体及学校进行科普,使全社会对维护志愿者名称的严肃性逐步产生自觉。二是要进一步规范志愿者注册及管理流程。对志愿者注册和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作出细化。对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进行规定,明确由民政部门开展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的抽查工作,重点检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志愿服务协调机制和服务体系,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的志愿服务活动,应接受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违背志愿服务宗旨的活动和违法活动。

三、明确志愿活动保障机制,保护志愿者主体权益。一是要进一步完善志愿服务保障和激励机制。通过政府合理安排资金、政府购买服务、鼓励社会捐助、设立志愿服务基金、落实财税优惠政策等方式,为志愿服务提供资金保障。通过信息化保障、组织培育等机制,进一步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建立慈善、社会工作、志愿服务联动机制,发挥各自优势,促进融合发展。鼓励建立志愿服务激励嘉许制度,探索时间储蓄和回馈机制,依托志愿服务记录为志愿者提供适当服务,推动志愿服务互助循环发展。鼓励公共服务机构等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优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实践学分管理。二是要进一步保障志愿服务相关主体的权益。志愿者可获得与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知识信息、技能培训,以及必要的物质条件、安全保障,并无偿获得本人的志愿服务记录证明;规定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应尊重志愿服务对象意愿,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报酬;明确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可根据需要签订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不具备独立登记条件的组织,可以按照规定向依法登记的志愿服务组织申请成为其团体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