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过劳”标准、纳入工伤认定的建议
发布日期:[2022-05-06] 浏览

近年来,长时间、高强度加班,导致劳动者发生疾病乃至死亡的事件时有发生,但由于判定标准的缺失,这类“过劳”“过劳死”一直被排除在工伤认定之外。

一是过劳猝死案例多发。近几年,年轻的工薪族“过劳死”事件频频被媒体曝光。2020年12月29日,拼多多员工“润肺”在下班路上昏厥倒地,经抢救无效离世,舆论归结为加班猝死。2020年12月4日,国美电器福州分公司一名27岁员工在年终誓师动员大会期间猝死,家属称,法医鉴定为过劳死。2021年1月25日,福建省福清市公交司机突发心梗猝死……根据《中国心血管健康与疾病报告2019》的数据,我国每年会发生54.4万例心源性猝死。其中,劳累是影响猝死的重要因素。2020年4月《中国急救医学》刊登的《我国5516例尸解猝死病例流行特征分析》显示,影响猝死的主要因素是情绪激动(25.66%)和劳累(24.53%)。连续几天工作不休息是中青年发生猝死的常见诱因,2010年,中国适度劳动协会会长杨河清按照日本过劳死预防协会提出的10大“过劳”危险信号,对北京市中关村和CBD的员工进行了调研。结果显示,满足至少6项,处于“红灯危险区”的人占26.7%,这些人“随时可能过劳死”。

二是我国缺少“过劳”的概念、医学判定和标准。“过劳死”在日本早已有了明确的定义:因业务上的过重负荷导致脑血管疾病、心脏疾病,引发死亡,业务引起的强烈心理负荷导致精神疾病,自杀死亡。在大众眼中,因较长的加班时间、较大的工作压力而导致的“猝死”已经等同于“过劳死”,但在中国的法律或医学判定中并未作出阐释,同时,过劳死的技术认定非常困难。如何鉴定?什么样的机构能够鉴定?目前均无定论。

三是“过劳死”认定工伤区域模糊。《工伤保险条例》第1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柯桥区人社局解释:“猝死如果是在这个范围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认定工伤,但只有通过认定,才可以享有工伤保险的待遇。”现实生活中常常出现突发疾病未死亡,或者在48小时外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相对于《条例》明确规定的48小时界限,医学上没有绝对48小时界限。因此“过劳死”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常常引发争议。在现实中,家属看到一点希望,便会全力抢救,很少有人会计算48小时内的死亡界限,如陕西安康学院教师陈翔在办公场所突发疾病,医院从收治到开具死亡证明超48小时,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裁定工伤无效。当事人父母提出上诉称“陈翔在发病后几小时就处于深度昏迷,此后是呼吸机的作用,在亲属到达身边时已经离世,医生告知可能已经脑死亡”,主张陈翔真正死亡时间应在48小时内,因无有效证据和法律依据,被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败诉。绍兴市柯桥区法院法官助理钱哂纳表示:“如果因为48小时界限受到不利的司法裁判,相反,出于利益,冷血放弃治疗反而得到司法的正面评价,这是对人性的否定。”

为此,建议:一是通过立法、司法解释等明确“过劳死”的概念和判定,相关部门重新调整关于“工伤”的标准体系。二是参照已有的司法审判实务,将“脑死亡”作为辅助“过劳死”工伤认定的标准。三是参照国外的认定方法,将“过劳”归入全民健保,建立以“伤、病”的指标为主,当事人“过劳”经历调查为辅的认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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