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封欢(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97****7013):
本院受理原告刘望诉被告封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603民初63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确定:准许原告刘望撤诉。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刘望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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