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冯翠林(公民身份号码4209841976****3021):
本院受理原告孙微萍与被告冯翠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603民初856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该民事判决书第三页第四行“自2021年9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计算的利息”应补正为“自2021年9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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