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进宇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原告浙江垣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进宇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603民初102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苏州进宇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垣成化工有限公司货款82100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付50%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185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65元,合计2918元,由被告苏州进宇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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