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市创晶辉精密塑胶模具有限公司:
原告浙江恒道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创晶辉精密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603民初109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深圳市创晶辉精密塑胶模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支付给原告浙江恒道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5719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3元,由被告深圳市创晶辉精密塑胶模具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同时领取预缴上诉费通知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943元]。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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