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肖建华(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85****4559):
本院受理原告代梁英诉你和被告薛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以公告方式向你送达(2022)浙0603民初1166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5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2年4月12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8.88%计算的利息;2.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财产保全担保费800元,律师费2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3年2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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