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绍兴永合盛复合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吴江市亚太高分子化工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及被告张建方、陈小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以公告方式向你公司送达(2022)浙0603民初1183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绍兴永合盛复合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941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13300元自2020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180800元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 2022年8月26日利息为18660.74元;2.被告张建方、陈小丽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的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3年2月1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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