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滔(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89****461X)、
刘贤水(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64****3334):
本院受理原告吴晓兵与被告刘滔、刘贤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603民初7320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确定:被告刘滔、刘贤水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原告吴晓兵货款154540元及该款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5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250%计算的利息。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33元,由被告刘滔、刘贤水负担,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同时领取预缴上诉费通知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333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联系人:李籽苏/朱庆丰 联系电话:0575-85581760
联系地址:绍兴市柯桥区创意大厦二楼轻纺城人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