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叶华海(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87****8690):
本院受理原告叶圆原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603民初99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 你应支付给原告叶圆原2018年9月至2022年7月的抚养费92000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由你负担,限你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款汇至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6228 580699914836190,开户行: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联系人:鲁国强联系电话:0575-85730312
联系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杨滩路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