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窦如飞(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94****287x):
本院受理原告徐光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03民初11676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要求你归还借款77206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4月2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胡华江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萍、人民陪审员包幼青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5月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二月一日
联系人:胡华江/金思瑜 联系电话:85581069/8558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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