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茂文(公民身份号码3427261972****6812):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公司诉被告你、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心公司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03民初11651号案件中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心公司中心支公司提交的上诉状副本。被告尉律兴上诉请求判令:撤销本院(2018)浙0603民初1165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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