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商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2.审判由区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3.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4.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5.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6、在业务工作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公民自觉地遵守宪法、法律。
7、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包括: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本级预算,下属事业单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审判保障服务中心预算。
二、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单位2018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关于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8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专户资金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上年结转;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公共安全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审判保障服务中心两家预算单位2018年收支总预算7568.36万元(法院本级7202.14万元,中心366.22万元),财政预算拨款收入7568.36万元,占100%。
(二)关于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8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8年收入预算7568.36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7568.36万元,占100%;政府性基金0万元,占0%;专户资金0万元,占0%;上年结转0万元,占0%。
(三)关于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8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8年支出预算为7568.36万元。
1.按支出功能分类,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5万元、公共安全支出6633.15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32.4万元、住房保障支出497.82万元、其他支出0万元。
2.按支出用途分类,包括:人员支出5757.45万元,日常公用支出583.92万元,项目支出1227万元。
(四)关于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8年财政收支预算情况总体说明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8年收支总预算7568.36万元。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7568.36万元、政府性基金收入0万元、上年结转0万元;支出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7568.36万元、政府性基金支出0万元、结转下年0万元
(五)关于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1、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规模变化情况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7568.36万元,比2017年执行数增加807.5万元,主要是2017年财政拨款由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组成,2018年财政拨款全部为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
2、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5万元,占0.06%;公共安全支出(类)6633.15万元,占87.7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432.4万元,占5.71%;住房保障支出(类)497.82万元,占6.57%。
3、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纪检监察事务(款)派驻派出机构(项)5万元,主要用于派驻派出机构纪检支出。
(2)、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4527.35万元,主要用于区法院机关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人员工资、日常运行公用经费支出及物业管理类支出;
(3)、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995.58万元,主要用于区法院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4)、 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执行(项)150万元,主要用于区法院案件执行活动的支出;
(5)、 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两庭”建设(项)449万元,主要用于区法院数字法庭信息化及业务装备支出;
(6)、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210.79万元,主要用于区法院法庭安保、制服等项目支出;
(7)、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事业运行(项)300.44万元,主要用于区法院下属单位审判保障服务中心的机构正常运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人员工资及日常运行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
(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24.31万元,主要用于区法院机关离退休人员支出的基本支出;
(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项)291.49万元,主要用于区法院及下属单位审判保障服务中心的基本养老保险支出。
(10)、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项)116.6万元,主要用于区法院及下属单位审判保障服务中心的职业年金支出。
(11)、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497.82万元,主要用于区法院机关及下属单位审判保障服务中心按照国家政策统一规定,按规定比例为在职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支出。
(六)关于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6341.36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5757.45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退休费、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公用经费583.92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七)关于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8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1、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规模变化情况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8年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0万元,比2017年减少844.54万元,主要是2018年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2、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其他支出(类)0万元,占0%。
3、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0万元。
(2)、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两庭”建设(项)0万元。
(3)、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0万元。
(八)、2018年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1、因公出国(境)经费
区法院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0万元。根据区外侨办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将临时追加安排。本年预算安排为0,与上年持平。
2、公务接待费
2018年安排公务接待费预算2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减0%。主要用于上级法院及兄弟基层法院来绍办案、重大政策调研、考察,对口援建单位来绍交流考察、交流等支出。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有关要求,规范公务接待活动,预计接待89批次,920人次左右。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2018年安排公务用车购置费预算60万元,主要对现有警车中车况不良、运行超过10年的二辆警车更新。公务用车运行费预算8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减0%。主要用于办案、执行、重大政策调研、专项检查等所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交通费支出。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
2018年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1家行政单位和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审判保障服务中心1家参公事业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4827.79万元。
2、政府采购情况
2018年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政府采购预算总额861.2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800.1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61.1万元。
3、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止2017年12月31日,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17辆,其中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6辆,一般公务用车1辆。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1台。
2018年部门预算安排购置车辆2辆。
4、2018年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专项公用类和发展建设类项目部分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1227万元。
三、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财政预算资金。
2.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3.基本支出:指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4.项目支出:指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5.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指区法院机关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人员工资、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及物业管理类基本支出。
6.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指区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金融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7.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执行(项):指区法院对民事、行政、金融等案件执行活动和对各种非诉执行活动的支出。
8. 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两庭”建设(项):指区法院数字法庭信息化及业务装备项目支出。
9.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事业运行(项):指区法院下属事业单位审判保障服务中心机构正常运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人员工资及日常运行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
10.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指区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金融等案件审判办案业务支出,政法装备支出、法庭安保支出、制服支出。
1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指区法院用于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经费。
12.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区法院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统一规定,按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