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汇总)概况
(一)主要职能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商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2.审判由区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3.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4.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5.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6、在业务工作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公民自觉地遵守宪法、法律。
7、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从决算单位构成看,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部门决算包括: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本级决算,下属事业单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审判保障服务中心决算。
二、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汇总)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总体情况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汇总)2016年度收入决算6929.68 万元,其中:本年收入6929.68万元,占总收入100%,包括财政拨款收入6929.68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6929.68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0万元),占总收入100%;事业单位专户资金0 万元,占总收入 0%;事业收入(不含专户资金)0万元,占总收入0%; 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 0 %;其他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 0%。 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 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 0 %。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万元,占总收入0 %。上年结转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 0 %。
(二)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汇总)2016年度支出决算6929.68 万元。
1.按支出功能分类,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0.32万元、国防支出0 万元、公共安全支出6074.25万元、教育支出0 万元、科学技术支出0 万元、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0 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77.86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0 万元、节能环保支出0 万元、城乡社区支出0 万元、农林水支出0 万元、交通运输支出0 万元、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0 万元、商业服务业等支出0 万元、金融支出0 万元、援助其他地区支出0 万元、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0 万元、住房保障支出377.25万元、粮油物资储备支出0 万元、其他支出0 万元、债务还本支出0 万元、债务付息支出0 万元。
2.按支出用途分类,包括人员支出5138.41 万元,日常公用支出374.58万元,项目支出1416.69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支出0万元,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
3.按支出资金性质分类,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支出6929.68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0万元,其他各类支出0万元。
(三)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16年度部门决算中,财政拨款用于以下方面:
1.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4367.43万元,主要用于区法院机关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人员工资、日常运行公用经费支出及物业管理类支出;
2. 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544.88万元,主要用于区法院案件审判活动的项目支出;
3. 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执行(项)127.83万元,主要用于区法院案件执行活动的项目支出;
4. 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两庭”建设(项)239.44万元,主要用于区法院数字法庭信息化及业务装备项目支出;
5.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411.85万元,主要用于区法院法庭安保、制服、编制外合同制职工人员经费、政法办案业务支出、政法业务装备支出等项目支出;
6. 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事业运行(项)290.46万元,反映区法院下属单位审判保障服务中心的机构正常运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人员工资及日常运行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
7. 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法律援助(项)87.35万元, 主要用于区法院司法救助项目支出;
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477.86万元,主要用于区法院机关离退休人员支出的基本支出;
9.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377.25万元,主要用于区法院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统一规定,按规定比例为在职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基本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纪检监察事务(款)派驻派出机构(项)0.33
(四)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决算情况
1.因公出国(境)费用:根据外事部门安排的因公出国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2016年度因公出国(境)费用决算0 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长(或下降)0 %。主要用于机关及下属预算单位人员等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国际旅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
其中,全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本单位组织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本单位全年因公出国(境)累计0人次。
2.公务接待费:2016年度公务接待费决算9.38万元,比上年决算数下降9.55 %。主要用于接待上级部门及相关单位人员公务就餐、住宿等支出。
减少的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厉行节约,减少公务接待活动。
其中,本单位国内公务接待53批次,591人次,共 9.38万元;外事接待0批次,0人次,共0万元。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016年度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决算80.52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减少51.99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含购置税等附加费用);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80.52万元,主要用于案件审理、执行公务等所需的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2016年度,本级及所属单位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30辆。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度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本级1家行政单位以及所属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审判保障服务中心1家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360.29万元,比上年度减少47.53万元,减少11.65%,主要原因是加强管理,厉行节约,机关运行费用相应减少。
2.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6年度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本级及所属各单位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30.9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30.9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
3.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本级及所属各单位共有车辆 30辆(待报废3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7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23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1台(套)。
4.部门预算绩效情况。
2016年度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对政法奖励性补助资金项目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预算425万元,实际支出425万元。
绩效评价结果如下: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对政法奖励性补助资金在管理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浙江省政法经费保障绩效考核办法》的要求,专款专用,确保政法经费保障落到实处,充分发挥政法经费的使用效益。办案业务经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办案开支范围,主要用于办案差旅费、印刷费、执行费、交通费、邮电费及审判执行案件车辆运行费等。业务装备经费主要用于政法装备的达标工作。该款没有存在截留或挪用的情况。政法经费保障工作是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政法奖励性补助资金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办案经费和业务装备经费,对提高办案效率,改善办案条件,更新政法装备设施提供有力保障,取得很好的法律成效和社会效果。存在问题:根据时间进度完成执行进度,今后应做好工作计划,各类项目支出应按时间进度完成。
三、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2.事业单位专户资金:作为本部门的事业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
3.事业收入: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不含专户资金收入。
4.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其他收入: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之外取得的各项收入(含上级补助收入和附属单位缴款等收入)。
6.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预计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专户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上年结转”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弥补本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7.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8.结转下年:是指预算单位本年底前的收入预算未执行完毕,需结转下年度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结转资金,以及本年底前收支相抵后盈余或亏损的结余资金,其中包括当年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用于核算当年应交所得税和提取事业基金、专用基金的分配情况和结果。
9.基本支出:是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是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机关运行经费:是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12. “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13. 公共安全支出:反映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支出。
14.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反映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有关事项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管理事务、民政管理事务、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企业改革补助、就业补助、抚恤、退役安置、社会福利、残疾人事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其他城镇社会救济、农村社会救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红十字事务等。
15.住房保障支出:集中反映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
16.其他支出:反映不能划分到上述功能科目的其他政府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