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5年部门预算
一、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商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2.审判由区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3.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4.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5.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6、在业务工作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公民自觉地遵守宪法、法律。
7、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包括: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本级预算,下属事业单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审判保障服务中心预算。
二、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单位2015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总体安排情况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审判保障服务中心两家预算单位2015年收入预算5579.78万元(法院本级5339.48万元,中心240.3万元)其中:公共财政预算拨款收入5552.92万元,占99.5%;上年结转收入26.86万元(中心结余26.86万元),占0.5%。
(二)支出预算总体安排情况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审判保障服务中心两家部门预算单位2015年支出预算为5579.78万元。
1.按支出功能分类,包括:公共安全支出4909.73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83.37万元、住房保障支出286.68万元。
2.按支出用途分类,包括:人员支出3439.71万元,日常公用支出502.07万元,项目支出1638万元。
(三)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审判保障服务中心2家部门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中,财政拨款用于以下方面:
1.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2775.38万元,主要用于区法院机关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人员工资、日常运行公用经费支出及物业管理类支出;
2. 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567万元,反映区法院案件审判活动的项目支出;
3. 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执行(项)100万元,反映区法院案件执行活动的项目支出;
4. 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两庭”建设(项)871万元,反映区法院数字法庭信息化及业务装备项目支出;
5.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401.69万元,反映区法院法庭安保、制服等项目支出;
6. 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事业运行(项)194.66万元,反映区法院下属单位审判保障服务中心的机构正常运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人员工资及日常运行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
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383.37万元,主要用于区法院机关离退休人员支出的基本支出;
8.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286.68万元,主要用于区法院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统一规定,按规定比例为在职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基本支出;
(四)2015年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1、因公出国(境)经费
区法院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0万元。
2、公务接待费
2015年安排公务接待费预算38万元,比上年预算数下降21.65%。主要用于上级法院及兄弟基层法院来绍办案、重大政策调研、考察,对口援建单位来绍交流考察、交流等支出。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2015年安排公务用车运行费预算121万元,比上年预算数下降0.43%。主要用于办案、执行、重大政策调研、专项检查等所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交通费支出。
三、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财政预算资金。
2.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3.基本支出:指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4.项目支出:指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5.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指区法院机关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人员工资、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及物业管理类基本支出。
6.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指区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金融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7.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执行(项):指区法院对民事、行政、金融等案件执行活动和对各种非诉执行活动的支出。
8. 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两庭”建设(项):指区法院数字法庭信息化及业务装备项目支出。
9.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事业运行(项):指区法院下属事业单位审判保障服务中心机构正常运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人员工资及日常运行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
10.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指区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金融等案件审判办案业务支出,政法装备支出、法庭安保支出、制服支出。
1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指区法院用于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经费。
12.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区法院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统一规定,按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