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诉讼立案须知
一、起诉和受理
1. 起诉的条件:
(1)、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民提起诉讼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应提供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2)、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3)、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4)、证据和证据的来源。
(5)、起诉的案件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诉讼的范围和本院管辖。在几个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原告可选择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提交的诉状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当事人当场不能补正的,人民法院将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期限以及不按时补正的后果,补正期限一般为十五日。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没有补正的,人民法院将退回诉状及相关材料并记录在册;当事人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当场拒绝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不予受理。
2. 原告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否则,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在接到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涉外案件的被告为三十日)内提交答辩状,并确认自己的受送达人和送达详细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被告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被告不确认受送达人和送达地址的,承担送达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
3. 原、被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二、诉讼代理
1.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必须向本院提交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2. 近亲属接受委托参与诉讼的,除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向本院提供亲属关系和受委托人身份等相关证明。
3. 法人单位委托本单位职工参与诉讼的,除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向本院提供受委托人系其本单位职工的相关证明。
4. 有关社会团体或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人接受委托参与诉讼的,除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向本院提供推荐文书和受委托人身份等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