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诉讼立案须知
一、起诉和受理
1.起诉的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公民提起诉讼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应提供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2)有明确的被告。被告应是作出所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并提供被告明确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详细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原告应提供与争议事实有关的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并填写证据清单,注明证据名称、份数、证明对象及提交时间。(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3.原告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否则,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在接到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及作出具体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并确认自己的受送达人和送达详细地址、联系电话。被告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被告不确认受送达人和送达地址的,承担因送达不能而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
4.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的,视为没有相应证据。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二、诉讼代理
1.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必须向本院提交其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2.近亲属接受委托参与诉讼的,除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向本院提供亲属关系和受委托人身份等相关证明。
3.有关社会团体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接受委托参与诉讼的,除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向本院提供推荐文书和受委托人身份等相关证明。
4.其他公民接受委托参与诉讼的,应向本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提供受委托人身份等相关证明,并经本院审查决定是否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