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民代理须知
公民在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中作为诉讼代理人的,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民代理人的范围。公民代理人,是指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身份以外,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作为代理人参与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人员。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公民代理人:(一)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二)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近亲属,是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工作人员,包括与法人、其他组织存在劳动或者人事关系的人员;社区,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
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二、公民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授权委托书》;(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三)系近亲属的,应当提交婚姻关系证明、户口簿或者公安机关、有关社区等出具的可以证明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系近亲属关系的书面材料;(四)系工作人员的,应当提交劳动合同、人事合同或者社会保险关系等可以证明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或者人事关系的书面材料;(五)系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应当提交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公民代理推荐函》,以及可以证明当事人、被推荐人与该社区、单位、有关社会团体之间关系的书面材料,并说明推荐理由;(六)非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签名的《受托人在诉讼代理中不收取报酬的承诺书》;(七)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公民代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民代理人:
(一)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三)系受理案件人民法院离任的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但系当事人近亲属的除外;(四)系受理案件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其他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五)系受理案件人民法院的陪审员或者人民调解窗口调解员;(六)收取报酬的;(七)扰乱或者教唆、煽动当事人扰乱诉讼秩序的;(八)教唆或者帮助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进行虚假诉讼的;(九)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的;(十)其他不宜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对于不符合代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将终止其代理资格,同时告知当事人可另行委托符合条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引导当事人按照规定向有关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四、提交授权委托书的时间及代理权限。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具体代理权限,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五、违法代理的后果。公民代理人存在收取报酬的;扰乱或者教唆、煽动当事人扰乱诉讼秩序的;教唆或者帮助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进行虚假诉讼或者其他严重违法代理行为的,原审人民法院将逐级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并及时通报当地司法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