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讼期间须知
期间,是指具有一定法律意义的一段时间。一定期限的经过将导致某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期间有始期、终期、除斥期间、时效期间、法定期间、指定期间等。
一、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
诉讼期间分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两种。法定期间直接由法律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得改变,不由当事人协商,比如:立案期间、上诉期间、申请执行期间等。指定期间可以变更,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延长或缩短。比如:法院规定当事人在某日内提交诉讼材料,确定某日开庭等。如果在指定期间内,出现了新情况,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确有困难,法院可依当事人申请对原定期间予以变更。指定期间虽然属于可变期间,但一般而言,指定期间一经确定,不宜随意变动。
二、除斥期间。也称不变期间,是指法律对某种权利的规定的存续期间,它是法律规定的期限,不是当事人约定的期间。如撤销权的存续期间为一年,超过该期间权利将会丧失。
二、期间的计算
以时、日、月、年计算的,其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例如:当事人在接到一审判决的十五日内有权提起上诉,这里的十五日应是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算,并不包括接到判决书的当日。 期间以月、年计算的,期间届满日期为届满月或年相对应的日。如果届满没有相对应的日,届满月的最后日即为期间届满日。如果期间的最后日是节假日,以节假日后的第一天为期间届满日,这里所说的“节假日”是指国家统一规定的节假日,比如:星期六、星期日、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春节等。另外,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三、期间的顺延与变更
在实际生活中,有的当事人耽误了期间并非是由于主观原因,而是发生了无法避免和克服的客观事由,比如:突然发生了地震、水灾,或者当事人突患重病、遭遇车祸等,遇到这种情况,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顺延期限的申请,申请必须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提出,顺延申请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期限的耽误并无正当理由,将驳回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