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诉讼多元化纠纷解决途径
在我国,以调解、仲裁、行政裁决和诉讼为主要形态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已初步形成,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当事人在选择诉讼前还可以选择非诉讼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来处理纠纷,如人民调解等。
一、非诉讼纠纷解决途径
主要有以下几种可供选择:
1. 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其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争议发生之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如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委员会进行民商事仲裁。但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等。
2. 劳动仲裁:如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3. 行政调解:如发生一般的民商事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机关、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镇街劳动保障站等行政机关主持双方进行调解。
4. 行业调解:对一些涉及专业性很强的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各行业协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组织、企业调解委员会等主持双方进行调解。
5. 人民调解:一般的民间纠纷,当事人都可以向镇街、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等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6. 其他调解:当事人也可以选择向社会团体如妇联、工会等申请要求主持调解纠纷。
二、特别说明
1. 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 劳动者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 当事人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的,可以共同以调解协议为依据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对调解协议的效力予以确认。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则由人民法院以裁定书的形式,对调解协议的内容进行司法确认,赋予其法律效力。裁定书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执行力。选择司法确认无须向法院交纳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