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执行须知
一、受理范围
1. 经本院一审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支付令、调解书,以及行政和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中有财产执行内容的案件;
2. 生效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
3.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4. 其他法院委托执行和上级法院指定执行的案件;
5. 法律规定应当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申请执行的期限
1. 执行依据是法院民事裁判文书、民事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2. 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申请执行应提交的材料
1. 申请执行书1份。应写明申请执行的依据、理由、事项、执行标的及金额(包括本金、利息、诉讼费、保全费等)。
2. 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还应当提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证明材料。
3. 代为申请执行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应提交其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致法院函。
4. 申请执行的依据(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行政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 申请执行人为涉外、涉港澳台的,必须提供经公证、认证材料(申请执行书、董事会决议、法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商业登记的复印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