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92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col/col1229834653/index.html执行信息/col/col1229834679/index.html执行指南/col/col1229834681/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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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公安交警部门协助执行的实施意见

    • 日期:年月日阅读:次

    为维护法律尊严、司法权威和社会稳定,认真贯彻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和《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的意见》、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公安厅《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公安机关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精神,现就进一步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公安交警部门协助执行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1、人民法院可以请求交警大队对法院已经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车辆进行监控,并在日常巡查、办理年检、过户、查处交通违法中予以协助查扣。

    2、人民法院要求对被执行人车辆进行监控、查扣的,应当向交警大队提供查封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3、交警大队查扣车辆后应当立即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在接到通知的3小时内与交警大队办理交接手续。

    4、人民法院应固定2名联络员,负责送交有关协助执行文书,处理请求交警大队协助执行的其他日常事务;交警大队应相应明确1名联络员,负责处理人民法院提请送交的相关事项。

    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6号)文件精神,公安机关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的法定协助义务,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当事人因公安机关协助执行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绍兴县人民法院与绍兴县公安局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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