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查报财产通知书
(执行案件用)
(××)绍柯执民字第××号
×××:
我院执行的你与×××××纠纷一案,因至今在执行中尚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1款的规定,限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执行局查报被执行人财产,逾期不查报的,本案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特此通知。
执 行 员:×××(××办公室) 联系电话:××××××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