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92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col/col1229834653/index.html诉讼指南/col/col1229834662/index.html诉讼常识/col/col1229834663/index.html
  • 相关信息
      --
    当事人服务区
    司法服务热线:12368
    信访接待时间:每月10日、15日 (节假日顺延至上班第一天)
    咨询信访投诉电话:0575-12368
  •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诉讼指南 > 诉讼常识

    可供选择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人民调解工作流程

    • 日期:年月日阅读:次

    人民调解工作流程

    一、申请提起。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的立案工作人员在接待当事人就民事纠纷进行咨询或提起诉讼时,应在决定立案前告知其可以选择人民调解。该当事人如果同意人民调解,应及时将其引导至工作室。工作室的人民调解员也可径行接待当事人,说明人民调解制度的情况,并征询其接受人民调解的意愿。

    二、受理登记。人民调解员在接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应及时通过电话或信函的方式向对方当事人征询是否接受人民调解的意愿。如对方当事人也同意接受人民调解,工作室应当受理申请,并登记案件基本情况。

    三、组织调解。人民调解员必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组织调解,必要时可以要求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的法官指导调解。组织调解的时间可由人民调解员与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但一般应当即时组织调解。

    工作室受理的人民调解案件,一般应在15天内调结,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最长为30天。经调解尚未达成协议或在约定的调解时间当事人拒绝到场参加调解的,人民调解员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人民调解不成立,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

    四、调解协议。凡经人民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工作室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并由各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工作室留存一份。调解协议书必须经各方当事人和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员签名(或按指印),并在加盖“绍兴市柯桥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工作室”印章后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达成后,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员应及时督促各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协议。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司法确认。对已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当事人要求区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工作室应及时将案件移送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立案庭的立案法官应依当事人申请,对照最高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确认条件的,统一编“民特”号通知当事人进行司法确认,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作出确认裁定书;决定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应当作出不予确认裁定书。

    当事人要求对已经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一般应当在达成人民调解协议时当场提出。

    对已经人民调解达成协议而要求司法确认的案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区人民法院准许免缴诉讼费用。

    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外人认为确认的调解协议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区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确认裁定。

    六、委托调解。区人民法院已依法受理的民商事案件,各方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或主审法官认为适宜人民调解并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填写《委托人民调解函》并报所在庭庭长批准,可将案件移送工作室委托调解。

    对委托调解的案件,工作室按照本意见前述的工作程序相关规定组织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原主审法官经依法审查,制作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原主审法官继续审理。

    大中小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