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再审(申诉)须知
一、民商事案件申请再审须知
1、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且没有经过二审裁判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3、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4、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因新的证据或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或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变更的或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5、申请再审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列举的事由提出。
6、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7、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
(2)原审法院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3)具体的再审请求;
(4)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具体事实、理由;
(5)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名称;
(6)申请再审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8、申请再审时,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2)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3)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4)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9、申请再审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的同时,应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并可附申请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同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10、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应将材料退回申请再审人并告知其补充或改正。
二、刑事案件申诉须知
1、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申诉人应是原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案外人认为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也可以提出申诉。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2、申诉应当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但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也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
3、申诉应在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两年期限限制: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4、申诉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列举的事由提出。
5、刑事案件申诉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2)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3)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申诉不符合前述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补充材料,申诉人对必要材料拒绝补充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审查。
三、行政案件再审须知
1、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提出再审,申请人应是原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2、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3、申请应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法院基于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作出再审判决、裁定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