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
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帮助当事人避免常见的诉讼风险,减少不必要的讼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常见的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如下:
一、起诉不符合条件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立案登记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受理后发现的,案件也会被驳回起诉。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受理后发现的,案件将会被移送到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审理。
二、诉讼请求不适当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将不予审理。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无根据的诉讼请求,除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外,当事人还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三、逾期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超过法律规定期限的,将不被审理。
四、超过诉讼时效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如果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起诉未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其诉讼请求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五、授权不明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在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诉讼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会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
当事人提出反诉,不按规定预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的,法院将不会审理。
七、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规定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规定交纳保全费用而没有交纳的,人民法院不会对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未按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其申请。
申请人申请的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将要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
八、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证据
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九、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完成。超过上述期限提交,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会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证据,或者采纳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十、不提供原始证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将会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法院采信。
十一、证人不出庭作证
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形外,当事人申请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法院采信。
十二、不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
当事人申请审计、评估、鉴定,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审计、评估、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
十三、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人民法院将对反诉的内容缺席判决。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缺席判决。
十四、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
除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外,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十五、超过期限申请执行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十六、无财产或者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十七、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十八、不诚信诉讼
双方当事人以恶意串通、虚构事实的方式,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经查明属于虚假诉讼的,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驳回其请求,对虚假诉讼参与人,可以适用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虚假诉讼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刑事犯罪的,将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虚假诉讼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虚假诉讼参与人还需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