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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权利与义务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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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权利与义务须知

    一、一方当事人单独享有的诉讼权利

    (一)原告提起诉讼的权利。

    (二)原告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撤回诉讼的权利。

    (三)原告有申请先予执行的权利。

    (四)原告有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的权利。

    (五)被告有对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

    (六)被告有承认或者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七)胜诉一方有申请执行的权利。

    二、双方当事人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

    (一)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二)申请回避的权利。

    (三)申请复议的权利。

    (四)申请保全证据的权利。

    (五)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

    (六)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七)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权利。

    (八)申请顺延期限的权利。

    (九)进行辩论的权利。

    (十)请求调解的权利。

    (十一)自行和解的权利。

    (十二)提起上诉的权利。

    (十三)申请再审的权利。

    (十四)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十五)查阅并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十六)申请调查、鉴定和勘验的权利。

    (十七)对法庭笔录有遗漏或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三、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必要限制

    (一)原告起诉必须符合立案条件。

    (二)被告应当应诉,经法院传票传唤必须到庭。

    (三)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并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四)提出申请回避,应说明理由。

    (五)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六)当事人举证,应当在人民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进行。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七)对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八)申请案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九)离婚案件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

    (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稳私的证据,当事人有义务保密。

    (十一)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依法交纳诉讼费和其它应当支付的费用。

    四、当事人必须遵守的诉讼秩序

    (一)遵守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

    (二)不得伪造、隐藏、毁灭证据。

    (三)不得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贿买、胁迫他人作证。

    (四)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不得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五)不得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

    (六)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人员执行职务。

    (七)当事人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

    五、庭审旁听人员须知

    我院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实行公开审理,公开宣判。符合旁听要求的公民凭身份证,可以旁听我院公开审理的案件,但进入我院法庭,应遵守法庭纪律和旁听规定。

    (一)进入法庭须接受安全检查,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物品。

    (二)法庭内要保持肃静,不得鼓掌、喧哗,不得吸烟、进食,不得拨打或接听电话,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和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三)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有权予以警告,对不听警告的,予以训诫,对训诫无效的,责令其退出法庭,对拒不退出法庭的,指令司法警察将其强行带出法庭。出现危及法庭内人员人身安全或者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等紧急情况时,司法警察可以直接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对违反规定传播庭审活动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其使用的设备及存储介质,删除相关内容。必要时,可依法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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