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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县人民法院聘用人员自律状

    • 日期:年月日阅读:次

    为树立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维护司法权威和尊严,提高法院的公信度,进一步增强自我约束意识,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五个严禁”规定,特签订自律状。严格做到:

    一、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如拒绝接受礼物确有困难的,在收受后一个月内主动交本院或县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二、不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

    三、不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

    四、不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

    五、不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六、不接受案件当事人的赞助,不私自占用企业或案件当事人的通信、交通工具,不向案件当事人借款。

    七、对“八小时外”的社交圈和生活圈加强自我约束,不做不该做的事,遇有个人或家庭重大事项及时向组织报告。

    本自律状自签订之日起自觉执行。凡触犯以上条款之一的,自愿按有关规定接受相应的党纪、政纪处理。


    自 律 人(签名)

    签名日期二○一一年 月 日

    编辑:网站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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