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 讼 须 知
一、诉讼当事人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因此,可以向我国人民法院起诉而成为诉讼当事人的,既有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即可以是中国企业法人,包括外商投资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或外商独资企业;也包括外国企业和组织及港、澳、台地区的企业和组织。即使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经合法成立,具有相对独立的财产,能承担民事责任,可以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也可以起诉和应诉成为诉讼当事人。但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表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上述规定,体现了中国法律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有关合法权益和民事诉讼权利的公正、平等保护原则。
二、起诉、应诉、反诉、上诉的含义
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的诉讼行为。起诉的实质要件有四个:(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应诉是被告按照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的传票传唤参加诉讼的行为。
反诉是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通过法院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反诉当事人必须是本诉当事人;(2)反诉只能在本诉进行中提起;(3)反诉只能向审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4)反诉必须与本诉为同一诉讼程序;(5)反诉与本诉应有联系。
上诉是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未生效裁判,在法定期间,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
三、举证须知
1、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承担不利后果。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须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除外。
当事人不得伪造、毁灭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不得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不得对其他诉讼参加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所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上述证据经人民法院调查,未能收集到的,仍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3、举证时限。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时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时限内不能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当事人在举证时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时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四、诉讼程序
1、对于案情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法官可依职权在开庭前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官的指定和要求,履行相应的举证义务。
2、确定开庭时间且当事人已经合法传唤后,当事人应当按时到庭,原告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迟延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迟延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缺席审判。
3、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遵守诉讼秩序或怠于履行诉讼义务,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补偿因此而发生的误工费、差旅费等费用损失。
4、案件审理阶段,双方当事人有权要求法官予以庭前调解或当庭调解,法官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决定在何阶段进行调解。调解应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法官不得强制主持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及时作出裁判。
5、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应在接到一审判决书十五日内(裁定书十日内)向原审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及上诉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接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书面通知后,七日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五、人民法院审限的规定
1、民事、经济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的,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2、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3、刑事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内审结,公诉案件应当在审理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自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被告人被羁押的,应当在被告人被羁押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六个月内宣判,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4、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但中止执行期间应当扣除,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六、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就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196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七、其它须知
诉讼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尊重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有涉案反映的,可通过正常途径公开进行。不得通过法院外部或内部人员,以打听案情、转递材料、说情打招呼、提出实体处理或倾向性意见等形式对案件审判、执行工作施加不当影响。
如存在上述干预审判的行为,法庭将记录在案,向其他当事人公开,并依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