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某是个体运输户,童某承包了鱼塘,王某将有偿运输来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污泥,倾倒在童某承包的鱼塘里,一起赚黑心钱。经群众举报,最终东窗事发。昨日下午,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我县渉污第一案。
“为什么要这样做?”法官问。
“为了多赚钱。”童某回答。面对法官的询问,童某显得后悔不已。
而王某在公安部门侦查阶段是这样供述的:
“你是否知道你拉的污泥倾倒在鱼塘内,会对环境有影响?”“我知道的,因为这是未经过无害化处理的污泥,有很重的刺激性臭味,
肯定会对环境有影响。”
“知道对环境有影响,为什么还要把污泥倒在鱼塘内?”“为了赚更多的钱,所以就冒险了。”
为了钱,两人倒腾起所谓的“生意”。据了解,2011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童某及童某的父亲(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在明知污泥会污染环境的情况下,约定王某有偿运输未经过无害化处理的污泥,多次倾倒、填埋在滨海工业区童某及其父亲承包的鱼塘内,同时支付给童某每车650—700元不等的污泥倾倒费。
王某和童某的行为导致该地严重污染,已经丧失基本农田使用功能。经鉴定,该污染所造成的损失为人民币30.07万元。经估计,清理污泥的运输费及处置费超过48万元。
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童某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倾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提起公诉。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开庭审理,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宣判。